完善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组织人员结构
知识产权的确权与维权,将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紧密相连,一方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以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确权决定为基础,另一方面行政救济对于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保
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逐步走向专业化,审判人员专业素质也得到大幅度提升(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首批选任了22名法官(含4名庭长),除庭长外的18名法官均由遴选委员会从全市三级法院中遴选产生.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占91%,平均年龄40.2岁,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平均年限为10年,近五年人均承办知识产权案件438.5件①).为了避免知识产权法院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一些交叉问题上的裁决结果不一致,合议庭组织人员结构应当适时予以调整,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在合议庭人员构成中增加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具体人员选拔机制中,可以参考我国已经较为成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法院审判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并且,在时机成熟的前提下,适时允许知识产权法院对权利有效性予以独立判断,提高诉讼效率.为了保证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对于相关权利效力的判定保持一致,知识产权法院可以通知确权行政部门参与诉讼过程.同时,未来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建立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沟通机制,并且应实现常态化.这就要求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打破部门界限,在信息交换、人员交流等方面予以突破,并且相互尊重对方裁决,维护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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