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
原《商标法》对商标禁用标志的有关规定,未区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统一作了要求.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法律性质不同、要求不同、管理也不同,对注册
对注册商标禁用标志作了如下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上述这些标志之所以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是因为这些标志,不具有显著性,不能发挥注册商标的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许多标志大家都在使用,赋予其排他性的权利,对于其他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有失公平.但实践中,有些原本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受到市场的认可,逐渐具备了显著性特点,以至于大家一提到此商标,就能联想到是哪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永久"五粮液"、"两面针"等商标,有的反映了商品的质量或原料,有的原本缺乏显著性,但因长期使用,广为消费者熟知,取得显著性特征,并便于识别,因而这些商标注册申请均被核准注册.因此,《商标法》对此作了例外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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