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立法对我国惩治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
考虑到国外立法对假冒商标犯罪,在打击半径上设置了较为严密的防护网络,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刑事规制,使得这些国家的商标冒用行为,在网络空间中也能得到有效的涵射.尽管对网络空间中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考察有关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不难看出,在假冒商标犯罪的罪名设置上,进行了较为宽泛的规定.除去部分国家在入罪设置上的低门槛暂且不谈,这种对扰乱市场秩序类的犯罪采取较为宽缓的立法设置模式,可以为我国所吸收.原因在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网络的应用,必然导致市场交易模式、经济发展模式等情形经常发生巨大的变化,相关的经济类犯罪也必然随着新型市场的形成而产生和改变.换言之,犯罪和社会是经常变化的,尤其在经济类犯罪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立法在对相关经济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制思考的同时,应当注意此类犯罪的这一特征,避免过于限制犯罪的存在范围和刑法打击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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