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对商标淡化的影响(1)
1995年年底,FTDA在美国参议院审议的过程中,议员Leahy先生表达了他对于网络世界的商标保护问题的关注.他说:"尽管没有别人考虑到这个法案(FTDA)的应用,我个人希望反淡化条款能够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由于网络用户主要是研究机构与军事机关,域名的潜在价值以及其可能给商家带来的巨大利益无人留意,甚至域名分配也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前景黯淡的行当.不过,在一级域名".com"开通以后,电子商务在网络世界逐渐兴起,网络已经成为商家宣传、广告和销售的前沿阵地.然而,域名实行"先占者先得"的注册政策.当一些商标权人意识到电子商务平台的重要性时,他们理想中的域名已经被别人注册了.更为糟糕的是,一些先行者察觉到电子商务的前景,开始大量地注册许多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域名,并且期待有关商标权人高价买回以从中牟利.美国著名的DennisToeppen,中国著名的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都属于这一类"先知先觉"者.如果说在电子商务寥落阶段这样的类似"风险投资"的举动还值得称道的话,那么在电子商务蓬勃以后,由于域名本身成为进入电子商务世界的门户,其价值难以估量,这样的"抢注"就引起诸多商标权人的不满,关于制止这类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来,当事人是利用域名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只要涉及利用他人商标所承载的商誉进行投机,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以及新的淡化立法都有适用的空间.但是,由于囤积者更多的是"注而不用,待价而沽",传统商标侵权中的"消费者混淆"无据可考,因而法庭更多地希望从各州的淡化立法和1995年的联邦FTDA中寻找到法律依据.因为相对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淡化理论的适用并不以"消费者混淆"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为前提.事实上,美国在出台反域名抢注法案之前,不少法庭已经依据FTDA对类似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例如,在上述提及的DennisToeppen有关的一个典型案例中,法庭认为Toeppen的抢注Panvision域名并且要价13000美元出售给原告的行为违反联邦淡化法(FTDA)和加州淡化法.但是,由于反淡化法的保护对象仅限于驰名商标,普通商标的持有人不大可能从中获得帮助;而且,抢注者在意识到法庭可能依淡化条款对其制裁后,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规避.比如,抢注以后,注而不用,绝不与商标权人联系,等待对方主动妥协,等等.这样,其对域名的使用很难说是"商业使用",而这却是FTDA适用的前提.而对待同样的规避行径,法院的裁判又长时间不能统一.因此,美国国会在1999年认为有必要单独就这个问题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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