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收回提案的提出和争论
2003年1月,欧盟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提出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问题.欧盟认为,地理标志商标是许多农产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标志商标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农产品价值必将严重受损
2003年8月,欧盟成员国确定了一份希望收回的41个地理标志商标名单,主张应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就此名单进行讨论.欧盟农业委员弗朗茨?费什勒(FranzFischler)称,提出这个名单与保护主义无关,而是一个事关公平的问题.例如在加拿大,由于"帕尔马火腿"(ParmaHam)被用作加拿大出产的火腿的商标,真正的意大利帕尔马火腿不能在加拿大销售,这是让人无法接受的.欧盟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PascalLamy)也称:"地理标志商标在第三国被滥用不仅损害了欧盟产品的声誉,也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混淆.就那些在世界上被滥用仿冒最严重的产品而言,我们不希望这种情况继续下去."通过收回提案,欧盟意图实现三个目标:①启动政府间就此议题的谈判;②废止其他成员对这41个地理标志商标的任何在先使用,包括作为通用名称和商标的使用;③保留欧盟在其他成员境内对这些地理标志商标将来的使用权,即使这些名称尚未向国际上输出.
对于欧盟在农业谈判中提出的收回提案,不少WTO成员坚决反对.它们认为,收回提案会破坏TRIPS协定权利义务的平衡.对于收回名单中的地理标志商标,许多WTO成员应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已得到TRIPS协定认可.事实上这种权利也是在乌拉圭回合即将结束之际达成TRIPS协定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条款的基础,体现了地理标志保护与其他公共政策利益的平衡.收回提案会导致TRIPS协定精心设计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例外条款被完全废除!美国认为,欧盟的收回提案显然超出了WTO就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多边注册制度进行谈判的授权范围,而且这一提案会对现存商标构成排斥,导致全球消费者的混淆,同时也湮灭了除欧盟之外其他成员生产各种高品质产品的能力.
对于上述反对意见,欧盟认为,收回提案与其他许多谈判议题是相关的,换言之,收回提案与市场准入、扩大保护以及其他议题都是一揽子承诺的组成部分.在WTO成员完成扩大保护的技术工作并向总理事会和贸易委员会作出报告后,应当在贸易谈委员会中以适当方式处理上述议题的关系,使WTO成员可以就一揽子承诺中不同问题的关系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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