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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商标作为集体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及其使用

发布:2020-03-21
小编/来源:https://www.xfsw.com/
摘要:
一、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及其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照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注册人应依
  一、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及其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照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手续.注册人应依《办法》第19条规定,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集体商标注册人应监督其成员依法使用该商标,及其商品的质量,如果其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经组织成员共同协商,注册人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专用于集体商标的管理.
  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二、地理商标作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及其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的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1年内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公告.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依《办法》第19条规定,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如果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该商标注册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商标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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