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商标反淡化法的建立
对商标的保护,本质上就是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商标显著性包括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之来源显著性和区别不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区别显著性两个方面.商标混淆是通过将不同的标识
美国在1995年制定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此后又在1999年和2006年先后进行修改,已经日趋完善.根据美国《兰哈姆法》第45条的规定,淡化是指减少或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而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不论是否存在混淆、误导和欺骗的可能性.欧盟《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简称为《欧共体商标指令》)和《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采纳了反商标淡化理论.欧盟各国为了使国内立法与欧盟法律相协调,先后修改国内立法并增加了反淡化的立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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