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的法律基础
混淆是对商标权最严重的侵害,它破坏了商标的区别作用,使得商标无法履行区别来源等传达商品信息的职能.但是制止混淆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现代社会商标功能扩大,尤其是驰名商标所拥
反淡化的核心是保护商标的独特个性、广告价值和良好声誉,系来自于驰名商标特有的受保护利益.驰名商标具有公众吸引力盗用驰名商标,完全可以和混淆不相干,商标所有人所受到的损害不再是因混淆造成了顾客转移,而是商标价值被减损,商标影响力被削弱.驰名商标要保护它的知名度,就必须保护它的独特性.人人使用驰名商标,地名商标将不复存在.正如最早实行反淡化保护的德国法院所概括的那样,"之所以要给予这种反淡化保护,是因为该显著商标的所有人,完全有正当理由继续维持他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的独特地位,任何可能危及他的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广告效应的行为都应当禁止.保护的目的不在于避免任何形式的混淆,而是为了使积累的资产免遭侵害".商标淡化不是一般的侵权,并不要求商品类似,也不考虑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只有高度驰名且显著性强的商标才具有这种受保护的利益,因而反淡化是给予驰名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反淡化理论最早出现于欧洲,20世纪20年代德国即开始了在非类似商品上保护著名商标.反淡化立法和实务最为成熟的是美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学者就提出反淡化的必要性.在立法上,自1947年马萨诸塞州制定了第一个州反淡化法之后,有20多州制定了州一级商标反淡化法.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商标反淡化法》,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对商标淡化制定专门法的国家.
我国《商标法》中没有出现淡化、反淡化的措施,但新《商标法》的反淡化倾向已有所体现,《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造成混淆以外其他侵权行为的规定,更进一步体现了反淡化的见解.可以认为,我国《商标法》已提供了反淡化保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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