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的损害标准问题(6)
该案的案情是:原告V.SecretCatalogue公司是一家著名的女性内衣经营商,在全国拥有很多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的店面设计颇具特色,都按照女士的闺房模式设计.由于其衣服质量考究,在美国大受
被告于是将店名改成了"Victor摧sLittleSecret".原告对此仍不满意,一纸诉状将其告上地方法庭,认为其仍然构成了消费者混淆和商标淡化.地方法庭认为消费者混淆不存在,但支持了原告关于商标淡化的诉求.地方法庭认为淡化有使得商标的显著性减弱和受到不洁联想的损害两种模式,尽管没有实际的弱化,但是被告的使用使原告的商标有受到贬损的可能,因此淡化成立.被告不服,于是上诉到巡回法庭.第六巡回法庭依据其在先判例,首先分析了Victoria摧sSecret商标的显著性问题,认为虽然Secret是一个常见词,但是这个商标的整体符合显著性的要求,因而是淡化保护的对象.由于第六巡回法庭向来对于淡化的实际损害标准持怀疑态度,因此,在探讨了应该考虑的因素之后,巡回法庭判定商标淡化存在.被告就淡化的证明标准问题,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提审请求.最高法庭考虑到各巡回法庭在淡化的证明标准上的极度分化,在FTDA通过8年之后,首次听审,希望给各巡回法庭一个有益的参考.最高法庭在判决中首先回溯了商标保护的历史,认为传统的商标保护是基于普通法的发展,其历史可以一直溯源到英国.而商标淡化保护则没有普通法的传统,也不受保护消费者的动机驱动.淡化保护是一种特殊的保护.最高法院接着谈及商标淡化的发展历史,特别提到在Massachusetts州的第一部州反淡化法的文本用的是"可能"造成损害,因此当时用的是可能性标准.最高法院认为,这样的一种表述尽管在州淡化法以及之前的美国Lanham法的版本中经常可见,但是FTDA立法时的文字表述是"导致损害",因此FTDA与之前的立法不同,其要求的是实际损害标准.而且,尽管州法中有弱化和丑化两种模式,本案中基层法庭和巡回法庭也都是依据丑化的定义认定淡化的存在,但是在FTDA的文本上,只有弱化一种情况.而本案恰恰不能证明,Victoria摧sSe‐cret的商标的指示以及区分其商品的功能受到削弱.
上校被广告激怒,但并没有改变他对于Victoria摧sSecret的认知,他的愤慨针对的是被告,而不是原告.也就是说,本案更类似于FTDA中未提及的"丑化"的情形,而不是"弱化".由于存在这些问题,该案被发回重审.
【联创财税】:专注服务企业与创业者,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工商变更、公司注销、财税咨询、企业合规(财税合规 + 法律合规)一站式企服支持,专业解答各类工商财税疑难问题,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欢迎来电咨询办理。
服务热线:180-9213-9007(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lccs.com/news/shangbiao/31530.html
上一篇: 商标淡化的损害标准问题(5)
下一篇: 商标淡化的损害标准问题(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