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的可能性的判定(4)
(8)在后使用者的描述意义上的使用(形容或者参考性质的使用).当在后商标的使用是一种描述性质的使用时,构成淡化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尽管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其所使用的商业领域
(9)对于在后使用者的伤害以及在先使用者是否延迟诉讼.法庭认为,在先使用者是否及时提出诉求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因素,其延迟诉讼极有可能导致对于在后使用者的损害.但本案中考虑这个因素对于Nabisco也没有帮助.
(10)在先使用者是否疏于保护其商标.Nabisco认为PF疏于保护,因为其有过允许其他厂家生产金鱼形状饼干的经历.但法庭认为,那些厂家微不足道,而且现在已经不存在.
总之,法庭尝试总结应该考虑的各方面的因素.在综合考虑了这10个因素以后,法庭认为淡化的可能性确实存在.法庭还指出,尽管LEXIS案给出了6个因素的参考标准,但是在联邦法下的商标淡化的检验标准应该是开放的.当Friendly法官在著名的Polaroid案件中归纳商标侵权判决的判定标准,即混淆的可能性之判定标准的时候,他的总结是开放性的,而且那已是Lanham法颁布之后第56年.将LEXIS案中的6个标准视为FTDA之下的判定标准是不妥当的,在第二巡回法庭看来,这6个标准也是有缺陷的,案中所提到的是否存在混淆、消费者群体的共同性、在后使用者的非描述意义上的使用、在先使用者的延迟诉讼等,都应该是考虑的因素.在淡化法出台后这么早的时期,法庭去总结一个所谓的标准是不妥当的.不过,该案的10个因素考量并没有获得广泛认同.美国商标法专家McCarthy认为,这10个因素广泛而且复杂,也很难分清哪个因素重要哪个因素次要,因而在进行判定的过程中不具确定性,对于司法并没有实际帮助.
作为行政机关的TTAB在2001年的TORO案③中同样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关注.
在TORO案中,被告ToroHead公司申请注册如图2‐2的牛头图形加ToroMR文字的组合商标,申请类别为计算机硬盘驱动器,国际分类属于第9类商品上.原告是如图2‐3所示的对比商标的所有人,其向TTAB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申请商标可能构成对其持有商标的混淆和淡化.ToroHead公司的申请商标TORO公司的对比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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