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异议人
《商标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也即法律对于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对照《商标法》对提出商标争议的主体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可以看出,异议主体不
实践中存在冒用他人名义以及使用化名、假名提出异议的情况.冒用他人名义提出的商标异议,一方面不是具名异议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还侵犯了具名异议人的姓名权,从民法的角度看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使用化名或假名提出的商标异议,由于化名或假名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因此其也不可能实施有效的法律行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商标局应当对该类商标异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被异议人可以提出质疑,商标局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结案理由之一,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另外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商标异议的共同申请问题,即是否允许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基于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共同提交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来针对某个商标提出异议.《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个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共同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问题.《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对商标异议共同申请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应当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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