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后质押
商标注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商标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拍卖折价商标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商标权人享有的将商标是否质押以及如何质押的自主
日本商标法对有关商标质押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第34条的规定如下:1.商标权本身、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或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均可以设定为质权标的.2.质权人无权使用设质的商标,但担保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3.质权人有权如同商标权许可人一样收取商标使用费.
商标注册设定为质权的行为应在商标主管部门登记,否则无效.一商标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设质,若未经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9条规定:"商标权可以不连同企业经营一道被当作质权标的."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质押未作规定,但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5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2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修订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所以商标质押合同必须经过登记备案后才能生效.这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对那些需要与该商标权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来说十分重要,是一种了解该商标质押状况、保障交易安全的有效手段.
商标运载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功能,正是这种功能使商标注册已经远远不仅是商品或服务的标示,而是具有了离开商品或服务的独立价值,商标的质押正是这种价值的体现之一.在我国商标质押已经被实践所接受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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