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取得原则与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保护
为了平衡商标先申请人与商标先注册人之间的利益,避免申请在先原则绝对化,《商标法》部分地承认了先使用人的优先权利不受先注册人的影响,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不构成侵犯
通过对未注册商标显著性问题的分析来看,与一视同仁的使用取得原则相比,注册取得原则在理论上暴露出部分缺陷.同样是商标,仅因为它没有注册就忽视它实际具有商标功能的现实,仅因为它没有注册就对其置之不理,将其推到权利的边缘,或者仍旧将其视为经营者商誉的一部分,是与法律的公平原则相违背的.很多学者在论述商标显著性问题时,都表达了对商标专用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喜爱,商标只要具有标示来源功能,就具有显著性,就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商标从来都是被使用的,对商标的使用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精神,行政机关不应当过多干预商标的使用,更不应当仅因为商标获得注册而对商标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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