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制度的历史沿革
据学者考证,早在1619年德国纽伦堡的金箔匠行会就已经设立了商标注册制度,但现代注册制度却形成于19世纪.在英国1862年的《谢菲尔德法案》第9条中曾提出有关姓名注册的规定,1875年通过
法国1803年制定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世界上最早的部保护商标的法律.最早的全国性的商标法是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这部法律直至1964年才作了大幅度的修改,重新公布了以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随着使用取得原则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被人们不断意识到,一些国家纷纷改弦易辙,转而施行注册取得原则.1964年的《法国商标法》第4条就明确规定:"单纯将一个标记作为商标使用,对使用人不产生任何权利."该规定标志着法国彻底废除了施行一百多年的使用取得原则,正式采用了注册取得原则.而作为"商标假冒侵权诉讼"发源地的英国,1905年《英国商标法》的颁行也意味着英国从单一的"使用原则"向"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并存的模式转变.从现有的资料来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立法都确立了注册取得原则.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也采用了注册取得原则,使用的先后顺序只在发生相同商标的同日申请时才具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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