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使用许可的含义和类型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商标收益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一般而言,是为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一般通过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来进行.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同规定,可以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分为普通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独占使用许可.
(1)普通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使用许可形式,一般适用于商标注册人需要迅速打开市场,同时与多个被许可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形下的使用许可费用一般比较低.被许可人的权利一般比较少,如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必须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才可以提起诉讼.
(2)排他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这种许可形式一方面可以满足被许可人在市场上获得比较强的独占地位的需求,同时又保留了商标注册人自己以该商标开拓市场的权利,是一种介于普通使用许可和独占使用许可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形式.在这种情形下,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独占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这种许可形式不仅排除了他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并且排除了商标注册人自已在约定的期间、地域以约定的方式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被许可人独占市场的需求,一般来讲,这种形式下的使用许可费用也是最高的.对这种情况,独占使用被许可人也拥有比前述被许可人更大的权利.如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以其名义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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