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之策略
注册商标要尽可能采用注册防御性商标的策略,尽可能把45类全包括了,或者把与主商标相关的全部注册了.我国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注册防御性商标,但这个制度的缺失使得商标
2013年的《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采用"一标多类"注册法,即同样的商标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的,必须按商标分类表分别提出商标申请,也就是多份商标申请.比较2001年的《商标法》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的"一标一类"注册法,这在程序上更加完善和科学,提供多类申请途径,规定商标局可以适时受理一标多类申请,大大减少了商标申请人的申请程序,从商标申请程序上已经大大简化,既便利于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取得商标权,也便利于商标局的审查和管理,同时这与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也更为趋同,更有利于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接轨.
外国公司在我国注册商标时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就是,外国公司在我国注册商标在小类上的注册几乎包含这个大类的所有产品.例如,可口可乐、耐克、阿迪达斯等外国名牌商标,都是注册了成百上千个商标,与其主体商标、核心商标有关的都注册了.实际上世界500强企业信奉注册防御性商标的策略,坚持尽可能把45类全注册的策略,或许有人说这是多余的,但国外公司对外发展的策略及措施确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注册商标不能只注册产品的一个商标,商标在产品分类上有很多的类似,因此保护商标要注册类似产品,如与房地产最相关的有:第36类———不动产事务;第37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第42类———建筑物的设计、咨询服务.如果想保护商标就不能单单只注册一个商标,如果只注册一个,很容易被对手的若干商标所包围和蚕食、混淆和淡化.
如果一个企业要对外发展,对外出口就要了解一下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最近几年好多沸沸扬扬的商标纠纷案,可以予以关注,如有口难张的"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纠纷,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纠纷案等,以便于从中获得经验与教训.
申请注册商标,无论是采取"一标一类"抑或是"一标多类",必须充分考虑到审查时限,即注重商标申请的合法合理性,尽量避免存在他人异议的可能性,这样可以在较短的时限内获得注册.按照2013年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第三十三条"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之规定,也就是说,一个毫无瑕疵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十二个月获得商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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