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工业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按照这一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要求在司法、行政程序手续方面对外国人也完全一样.《巴黎公约》第2条第3项规定,这些方面成员国可以按国内法明确保留.例如,规定外国人请求工业产权保护必须通过指定的代理人,外国人提起诉讼要缴纳特别的诉讼费等,均准许作为国民待遇的例外.《商标法》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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