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理论上的分类
商标显著性其中要求特定标志指向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这是商标显著性的特征之一,也是原则.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美国的商标法力图用这一原则从理论上强化对商标
美国的商标法理论认为,前三种标志与商品或服务相结合使用时,消费者可以立即联想到该商标所标示的这一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这些标志具有内在的显著性或先天显著性,它们可以直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第四种商标,尤其是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品质的用词,消费者很难与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这种商标很难起到区别出处的作用,不具有内在显著性或先天显著性.但如果经过长时间、大范围使用,消费者事实上已将该标志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则该标识获得了显著性,或者说具备了后天的显著性或"第二含义",因此也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基于这种分类的显著性理论,必须更一步了解商标获得显著性的"第二含义"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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