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应该删除加强商标管理的规定(2)
从商标的发展趋势来看,早期商标法确实将商标作为政府和行会控制社会的工具.随着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越来越被人们看重,而且政府对经济的监管手段越来
商标侵权行为因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欺骗了消费者,法律应当加以制止.但是商标权人对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积极性,一般来说肯定比行使管理职权的政府部门高得多.因此,各国商标法都规定由打击制止假冒最具积极性的商标权人提起商标侵权之诉,最终达到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商标权人成为消费者的"代理复仇人".当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依职权主动查处和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积极性肯定没有商标权人高.
鉴于行政机关是为了保护商标权,最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管理,而且商标权人维护商标权的积极性远比行政管理机关高,各国都将保障商标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商标法立法宗旨.我国《商标法》第3次修改时应"与时俱进",将保护商标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宗旨,淡化行政管理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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