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
此条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与2003年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规定的驰名商标概念"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比,没有"较高声誉"的规定.这源于声誉的高低并非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另外,驰名商标驰名的地域范围为境内,但境外的驰名因素可能纳入考虑范围.同时,驰名商标还包括未注册商标.另外,此条还确定了驰名商标认定与商标权保护的紧密联系,只有在商标纠纷处理过程中,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才需要对驰名商标的事实做出认定,不存在离开商标权保护的独立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此条主要针对我国的驰名商标异化现象.所谓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是指:一些企业将驰名商标当作相关商品取得的特定身份大加宣传;一些地方将驰名商标当作荣誉奖励;一些企业热衷于寻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不惜制造虚假的商标纠纷.为此,本条针对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全面完善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使其回归本意:一是明确驰名商标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意在澄清驰名商标为商标纠纷中对事实的认定,既非一种荣誉,也不是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认定,以引导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认定驰名商标,防止企业不当利用驰名商标认定;二是明确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和事由,意在将驰名商标认定规定在较小范围、较高层级上,防止认定泛滥,认定工作缺乏质量和统一标准;三是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商业宣传,意在切断企业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的客观诱因,防止企业为商业利益而刻意追求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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