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件承认消费者调查问卷的证明效力
《商标审查标准》认为:"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相关公众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最具有发言权.在判断商标显著性和商标近似性部分,《
小编建议:(1)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承认消费者调查问卷的证明效力,并参照美国和欧共体国家的相关经验,对该种证据的制作程序和要求加以规定,使得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更加贴近消费者的认知状态.(2)为了降低申请人的申请成本,缩短商标审查周期,建议将消费者调查证据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下列3种情形:其一,在判断通过使用取得"第二含义"的商标申请中;其二,在因为与已注册商标相似而被驳回的案件中;其三,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3)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小编认为应当由提出显著性主张的当事人或者不服商标局决定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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