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标志非功能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并存
产品设计可能同时具有功能性特征和非功能性特征.如果存在非功能性特征,产品设计整体是否即应认定不具有功能性?或者,只要存在功能性特征,任何非功能性特征都不能挽救产品设计整体
2012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认为,产品设计整体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功能性,需要衡量功能性特征和非功能性特征,依据 Morton- Norwich四因素检验法来判定.法院指出,BD公司的发明专利文件披露了这种采血管帽的两个功能性特征:(1)顶部采用同心圆设计,便于采血针刺入;(2)周边采用脊纹设计,便于防滑.尽管这些特征只记载于说明书中,没有出现在权利要求书里,也可同样有力地证明采血管在整体上具有功能性.此外,法院认为,BD的宣传资料也表明采血管帽具有功能性.其广告宣传突出采血管帽侧面采用脊纹设计,可以更好地握持;帽顶采用塑料材质防护,有利于安全保存血样;帽底采用兜帽设计,以便防止管帽和管身之间形成空隙,意外夹住医护人员的手套.这些宣传不只是为了"吸引眼球",而是突出采血管帽设计的性能.为此,法院最终维持美国商标申诉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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