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行政保护高效便捷
对权利人而言,无疑都希望获得迅速而公正的救济,因为迟到的公正也是一种不公正.根据《商标法》第55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仅可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查情况,查阅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工商机关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以直接做出处罚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并且没收或者销毁侵权物品.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要认定侵权成立,则无需再通过其他程序,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并且处理结果立即执行,并不会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中断.这就使当事人无需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即可以实现权利的有效救济,极大地缩短了制止侵权行为所需要的时间过程.在"宋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从商标权人2012年10月12日到工商局报案,到10月24日工商局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再到10月3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执行,仅仅20天案件就处理完毕,这样的效率是通过司法程序无法实现的.
因为商标权行政保护制度行动迅速、程序简便,所以具有突出的高效便捷的优势.也正因为如此,"有事找政府",寻求行政保护成为大多数商标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优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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