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商标权利用尽"是指合法载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该原则实质上是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依据该原则,注册商标权人将其商品投入流
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载体为商品上所贴附的商标.商标权人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投入资金发展品牌战略、开发优质产品建立起来商品信誉,这种商品信誉主要是由商标去体现.商标与其标识的商品之间有着全方位的联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可以说商标是企业与其商品形象、质量和信誉的体现.商标专用权赋予商标注册人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假冒、撤换,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然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为了自己经营的需要,面向市场上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作虚假的表示,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更换了商标权人的商标,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识,使公众无法将令人满意的商品与真正的生产者联系起来,无法实现商标与商品的统一,破坏了商品和其上所附的商标之间密切的联系,妨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商标权不能在特定的商品上得到实现,剥夺了商标权人建立并获取商品信誉的权利,而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又恰恰是商标专用权的核心要素,因此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避免商标权在商品流通中被侵害,必然要包括避免商品与其附着的商标的分离,从而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这才是法律维护商标权的全部内容.因此,行为人若想不受商标权人的干涉进行商品的转售,就必须保证商品与其上所贴附的商标不分离,不能改变原商品在第一次出售时的本来面目,不能隐瞒商品的真实来源否则就不能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来对抗商标权人.因此说,"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并不适用于否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性,否定论者的此项根据是没有理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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