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的法律基础
显著性是商标法的核心概念,类似于专利权所要求的新颖性和版权所要求的独创性.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即以显著性为本质界定商标.所谓商标的显著性,亦称作商标的区别性或识别性,简单地
显著性是商标法对商标创造性的要求.整个知识产权法律所保护的智力成果都必须具有创造性,没有创造性的成果,应当处于公共领域,任何人均可使用.商标的显著性犹如专利法要求专利之新颖性,版权法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的知名商业标识的特有性,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所要求的非公众周知性一样,是对相对应的知识产权的创造性所要求的特有的表现形式.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或商业标志,属于通用的识别性标志,人人均可使用,不允许特定的主体进行垄断,这就是商标法要求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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