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的产物,更是世界经济体化的产物.无论是采用使用取得原则的国家,还是采用注册取得原则的国家,所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都要遵循"知识产权
从商标显著性来看,驰名商标概念的出现无疑给传统的商标显著性力量增加了新的内容.如果将商标显著性看作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那么驰名商标无疑应当具有最强的显著性,否则怎么会获得最强的商标法保护.但问题是从国际条约到我国的商标立法,驰名商标的判断强调的是商标的知名程度和使用强度,而不考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在判断驰名商标时,对商标显著性的考虑已经不是重点,商标的商业使用效果才是决定是否授予特殊保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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