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与其他注册要件之间的关系(3)
欧盟法院在非常有名的Ralfsieckmann案中认为,书写表述可以采用图形、线条或字符,为了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册,书写表述必须清楚、准确、自洽、便于接触、易于理解持久和客观.对书写表述
欧盟法院指出,仅仅用文字表述是不够的,因为它不够准确.提交香气的样本,它不符合书写表述之要求,并且不符合足够的持久性和稳定性之要求,而化学分子弋则没有达到便于理解、清楚、准确的足够程度.然而,欧盟去院没有指出气味商标可以被接受的表述方式.因此,在欧洲虽然承认气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事实上气味商标大多不可能注册成功. Sieckmann案虽然针对的是气味商标,但其提出的书写表述必须清楚、准确、自洽、便于接触、易于理解、持久和客观之" Sieckmann标准",却被普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商标.该案对"易于理解"作了一定的解释,认为如果表述仅仅少数人或小部分群体能够理解,如用化学分子式表述,那么没有达到明白易懂的足够程度.但对其他要求,则没有作具体解释对它们的解释以及如何在各种类型的商标中运用,则是在以后的案件中逐渐形成的.一般而言,对于大多数传统商标来说,书写表述可以采取直接的方式,如文字商标可以用文字表述,图形商标或者文字与图形结合的商标可以用图片表述,这些方式足以满足Dieckman标准.但是对音响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气味商标、味觉商标等非传统商标来说,传统的表述方式不能满足Sieckmann标准.例如,对立体商标来说,仅仅用文字表述是不够的,因为它不能准确地传达该商标.
曾经有一个人在申请商标时,对商标作了这种描述商标由一块口香糖粘在一根棍子上构成,申请使用于非药用糖果店."结果被商标审查机关驳回,其主要理由是没有人能够从该表述中知道这个商标具体是什么样子,从而不能清楚地界定该商标的权利范围,因为"口香糖"、"木棍"可以被解释得非常宽泛,因此该表述覆盖了无数个不同的商标形象.对于颜色商标来说,虽然它们在事实上起着重要的识别作用,但长期以来都不能被申请注册其主要原因是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不能在商标指定的公开刊物上复制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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