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裁定之后的程序
异议裁定经由异议处处长签发,交付打印盖章,然后发送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按照《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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