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与补正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异议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对于符合上述异议申请条件,但在形式要件上有所欠缺的,比照商标注册申请中
(1)异议申请书未附被异议商标公告复印件的.
(2)异议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异议申请缺少代理委托书或者代理委托书有缺陷的.
(3)异议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邮戳不清,难以确定异议申请目的.
(4)异议申请书缺少副本的.
(5)异议申请书填写有缺陷的,如申请人章戳与申请人名称一栏填写内容不致的.
(6)异议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当事人未能提出有效身份证明的,可以通知补正.
依照《商标法》第18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出异议或者答辩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7)异议规费汇款人名义与异议人名义不符的.异议人在汇款时必须以异议人名义,不得以异议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名义,汇款人名义与异议人名义不符的,视为没有按时交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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