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复审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及案例(5)
商标异议复审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及案例(5)为支持其主张,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1.商标局撤销第25×××x号商标的决定.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的专利证书
1.商标局撤销第25×××x号商标的决定.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的专利证书.
4.被申请人公司背景资料及照片.
5.营业执照及变更证明.
6.法国、意大利注册资料.
7.被申请人公司广告形象宣传资料照片.
8.被申请人公司订货会、参加商品交易会照片.
9.被申请人公司荣誉证书.
10.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11.皮具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统计.
12.被申请人公司打假情况.
我委将被申请人答辨意见和相关证据交申请人后,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提交如下补充意见:
一、"苹果"商标并非由被申请人最早开发使用.被申请人称其最早采用苹果图形及" APPLES"作为其皮具产品的商标是在1992年,而申请人早于190年已开始在中国使用"萍果牌"等商标,只是由于服装和皮具等分属不同类别,被申请人才取得了注册.其在1992年开始使用苹果图形及"APPIES"商标时必定已经知道申请人在服装商品上使用的"萍果牌"、" texwood及图"及"萍果店 APPLE SHOP"商标,在此情况下其仍然在相同商品上注册所谓的防御商标,动机可疑.
二、被申请人称其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但未供足够证据证明.而且被申请人一向使用其商标于皮具、鞋等商品上,无论其使用于皮具、鞋商品上的商标是否知名,申请人已在服装商品上注册了"萍果牌"、" texwood及图"及" THE APPLE JEANS"商标,被申请人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不应获准注册.
三、申请人巳对被申请人的其他商标,包括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 APPLESWOMEN"、"苹果男人"及" APPLESMAN"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就被异议商标与"萍果牌"是否属于近似商标,是否会引致消费者混淆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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