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处理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
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一是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二是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
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复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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