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备案制度能否取代公示制度
未注册商标在工商部门备案只是为未注册商标的创建或者短期使用提供的制度设计,对于达到确定性的商标应该排除在备案制度之外.这就简化了商标的形式公示成本.因此,未注册商标的公
在未注册商标备案制度出现后,公示的最后一根稻草也就当荡然无存.商标公示制度以注册为主并被异化为授权制度表现出国家对现代商事活动进行干预的强烈痕迹.注册可以视为国家信用对商标的担保,使得商标的价值得到空前膨胀.
注册与备案制度作为商标公示制度,是在我国注册强势的法律背景下调和商标保护缺失的工具,而且这种调和并没有达到英美国家的主簿、副簿或者A簿、B簿制度的效果.这种调和仍不可避免注册商标的形式化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弱势.从组织社会学的角度看,组织不仅是技术环境的产物,而且是制度环境的产物.制度环境是由特定组织外部的组织系统及其建构的各种制度所构成的外部环境,包括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社会规范、文化认知、价值观念和社会期待等共享的社会事实.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各种托词可以从注册的政策机制与资源配置中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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