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固有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与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句规定"如标记无固有的区别有关货物或服务的特征,则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的条件".这一句表明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句规定"如标记无固有的区别有关货物或服务的特征,则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的条件".这一句表明TRIPS协定下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可以是商标所固有的,也可以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因此商标显著性从来源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固有的显著性,另一种是本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但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
商标的固有显著性
固有显著性,也称为内在的显著性,一般是指商标的构成立意新颖,富有个性,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无直接联系,因而能够直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商标注册通常要求具有固有显著性,也就是要求能产生天然的区别效果,不会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以固有显著性为要求既是发挥商标区别功能的需要,也是保护消费者与相关利益人的需要,因此各国普遍将具有固有显著性作为商标获得注册的基本条件.TRIPS协定也采纳了各国的基本做法,将商标具备固有显著性作为获得注册的基本条件.
在各国商标法实践中,为了便于识别商标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通常会列举典型的不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记而拒绝给予注册.此类标记通常包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或直接标识商品的质量、主要原理、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等,这些商标与所用于的商品与服务有一定的关联,被认为不能直接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因而被认为不具有固有显著性.(胡开忠.商标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6)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B2也包含了同样的规定.
【联创财税】:专注服务企业与创业者,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工商变更、公司注销、财税咨询、企业合规(财税合规 + 法律合规)一站式企服支持,专业解答各类工商财税疑难问题,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欢迎来电咨询办理。
服务热线:180-9213-9007(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lccs.com/news/shangbiao/29977.html
上一篇: 商标团体身份研究
下一篇: 商标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