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违法行为的处理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是指违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商标印制
1.未取得《商标印制单位证书》,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
2.未取得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而承印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3.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1)项规定,印制冒充注册商标的:
4.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印制普遍禁用商标的
5.印制注册商标时,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1)项规定,印制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识的;
6.接受被许可人委托印制商标的,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7.印制的商标构成侵权的.
对于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菲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商标标识,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收缴并销毁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得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杋关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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