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物品的处理
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关于这一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首先
另外,《商标法》还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看出,采取查封、扣押手段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该商品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鉴定商品确为侵权商品等.由于查封、扣押是较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首先,主体要适格.执行机关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或者授权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否则,不得采取査封、扣押措施,而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其次,程序要合法.执法机关需要对侵权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同意;实施查封、扣押行为时,必须做到执法证件、执法文书齐备,当场出具或及时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再次,处理要得当.对査封、扣押的侵权商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要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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