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制度
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制度的具体设计存在密切的关系.从使用与商标权的获得之间的关系出发,形成了使用原则、注册原则和混合原则三大商标保护模式.从各国商标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来
在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方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冲突的审查应采用被动审査制.(2)强化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连续3年不使用不仅可以构成注册商标被撒销的理由,而且应当直接在异议、争议及诉讼程序中作为抗辩理由.废弃现行的"象征性使用"标准,而采用"真实使用"标准.同时,明确规定特殊的使用情形和不使用的正当理由.(3)在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司法保护问题上,虽应承认其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性,但应提高认定混淆可能性所需要的商标近似程度和商品类似程度.同时,即使认定被告侵权,也不宜按照被告获利来计算赔偿额,一般情况下只应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此处所称"未使用注册商标"是指虽未使用但时间未满3年的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应依上述第(2)条规则处理.(4)当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时,应坚持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同时,应引人默许制度,以平衡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和在后注册商标的稳定性.对于不可争议的冲突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应授权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在使用商标时附加区别性标志,以避免混淆.
在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方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对于恶意抢注他人使用在先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应予以禁止,且撤销程序不应设定期限限制.为此,《商标法》第31条和第41条第1款应做相应的修正.(2)为平衡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在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以弥补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应建立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制度,即赋予所有善意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以继续使用的权利.(3)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下一步修正来说,所有未注册商标均应受到该法的保护.(4)相应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行为的认定应以混滑为标准.(5)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框架下,对知名商品的判定应采用低标准,商品的知名度应当被作为划定保护范围的重要因素,同时,善意使用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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