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标代理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中介服务
一、商标代理的概念
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二、商标代理管理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该规定.
三、商标代理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1)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2)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四、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应当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3)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五、商标代理范围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3)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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