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及案例(2)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一)申请人企业概况介绍材料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厂房及产品实物图片;2.申请人2001-2003年各硕经济指标统计表、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所
(一)申请人企业概况介绍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厂房及产品实物图片;
2.申请人2001-2003年各硕经济指标统计表、财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3.税务机关出具的申请人2001-2003年间的纳税证明;
4.申请人的全国销售网络示意图及部分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5.申请人历年获得的奖励及荣誉证书复印件若干;
(二)引证商标的持续使用情况
6.引证商标及申请人的图形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部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若干;
7.申请人在报刊、杂志所作的宣传广告相关页面复印件若干;
8.申请人关于印证商标2001-2003年广告宣传情况一览表;
9.申请人在相关报刊、杂志及户外广告部分合同、发票复印件若干;
(三)申请人及引证商标获奖及行业机构、消费者对其认知情况
10.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出具的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及国内行业排序情况证明;
11.引证商标历年所获荣誉及资格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干;
12.报刊、杂志对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报道宣传相关页面复印件若干;
13.引证商标使用产品相关用户调查表复印件若干;
14.相关部门对申请人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若干.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
(一)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注册情况
1.白永澎于2004年5月27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6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2类汽车等商品.2008年5月12日,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佛山市纳施达汽配有服公司,其继受为本案被申请人.
2.浙江省诸暨电动工具厂于19%6年12月16日向商标局提出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1997年12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7类电动圆锯等商品.2002年5月20日经核准,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浙江铁鎯电动工具有限公司.2004年4月2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铁鎯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引证商标经续展目前仍在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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