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包装装潢等权利冲突的法条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区别商品來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参照《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联创财税】:专注服务企业与创业者,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工商变更、公司注销、财税咨询、企业合规(财税合规 + 法律合规)一站式企服支持,专业解答各类工商财税疑难问题,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欢迎来电咨询办理。
服务热线:180-9213-9007(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lccs.com/news/shangbiao/29269.html
上一篇: 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冲突的具体表现
下一篇: 商标与发明、工业产权外观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