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共同点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和一
商号和商标的区别功能一样蕴藏着消费者对企业的评价意义,同时成为商誉的重要载体,二者的识别价值不仅表现在促使商事主体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而且表现在便于消费者选择商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标与商号不仅有上述的共同之处,还有所区别商标只代表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代表同一企业的其他商品,商号则代表整个企业.它们之间是相互作用和影响的,企业信誉的高低,对商品的销售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反过来会影响企业的信誉.
商号和商标从构成要素在"文字"这一要素上的重合、功能上的相似和接近(如在主体区别功能、质量表示功能、广告宣传功能、商品促销功能上等),为二者的"会师",即实现商标与商号一体化创造了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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