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在商标权保护方面的协调与合作
我们看到,加强各国在商标权保护方面的协调与合作,以减少各国在这方面的冲突给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造成的扭曲与障碍已成为许多国家努力的方向之一.从现有的做法来看,通过缔结有关
在各国商标立法逐渐趋同的总体趋势下,各个区域性经济组织、经济共同体或一些国家在商标权保护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又各具自己的特色,主要的模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部分地区以统一商标法代替各国商标法以实现相关国家在商标法律制度上的统一.如部分法语非洲国家通过《班吉协定》而建立起的跨国商标注册制度;欧洲的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于1968年制定的《比荷卢统一商标法》.二是一些经济共同体既有统的商标法律制度,也有成员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其商标法律体系呈复式结构,如欧盟.在欧盟,各成员都有自己的商标法,同时又有欧盟的商标法律制度—《共同体商标条例》,并设有将这两种制度协调运行的机制.三是本身没有独立的商标审查制度,而是延伸注册他国的注册商标.如英联邦的某些成员,仅仅对在英国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注册.四是保留自己独立商标制度的同时延伸注册他国之注册商标.如斐济,既有自身的商标注册制度,也注册在英国已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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