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著作权对于合作作品权属规定的差异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共同著作"(内地《著作权法》称之为合作作品)的认定,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合作作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作作品要求具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以
按照我国内地《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是有区别的.可分割使用的作品是通过合作作者共同构思,分别创作各自承担的部分,再结合而成为一部整体作品.这类合作作品是一个和谐且又可分割的整体,从作品的内容到形式都保留着合作者各自的创作思想和特点.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整体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各作者都以自己创作的部分作为享有整体著作权的基础.这一共有关系具有按份共有的特征,各作者在享有整体著作权的同时,还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可见,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具有双重著作权的特点.各国对这种双重著作权的行使确定的一般原则是:整体著作权人行使作品整体著作权时,无须再取得各个分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分著作权人行使其可分割部分的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合作者通过共同构思、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论其内容还是创作方法已经分不出彼此,离开了任何一方的创作劳动,作品都难以产生.这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具有共同共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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