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茅台国宴商标不予核
来源:西安晚报日前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获悉,针对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茅台国宴"商标注册使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不予支持.2002年10月11日,茅台公司申请注册"茅
2002年10月11日,茅台公司申请注册"茅台国宴"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茅台公司不服,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茅台酒曾多次作为国宴用酒,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茅台国宴"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原告的相关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认.同时,将包含"国宴"的诉争商标注册在酒类商品上并享有专有使用权,对其他同业经营者亦有失公平,对公共利益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并无不当,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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