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近似商标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缺乏
除了显著性外,近似商标认定与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也密切相关.如果说,显著性是人们赋予注册商标并表现为由其天生固有的,那么知名度则完全是后天形成的.相关公众对一个商标的知晓程度,往往与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广告投入、所获荣誉和该商标商品所处的地域、市场份额以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基于知名程度,商标可以有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分别.知名程度高的商标往往蕴涵着更大的市场声誉,也能够明确地向消费者表达商品或者服务所具备的优良品质.相关公众一旦被提及到这个商标就能够联想到该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也包含了对该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充分信任.也正是这种信任,维持着商标巨大的商业价值,支撑着它所承载的商誉.但是商标一旦出名,其被侵权的风险也就产生了.一些商标侵权者正是看到了知名度高的商标所具有的商业价值,总是想方设法地采用近似商标的方式,企图造成相关公众对两个近似商标和商品的误认,或者造成对他人商标的淡化、削弱,达到从中渔利的目的.所以为了加强对知名度高的商标的保护力度,应当根据被侵权的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确定对被控侵权的近似商标的打击力度,这样才有利于充分实现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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