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及其商标条约
商标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出现一定是与某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分不开的.欧洲经济共同体联盟(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安第斯组织分别形成了《欧共体商
区域性商标国际保护的最大特点是跨国保护,与一般商标国际条约的明显不同在于:首先,一般的商标国际条约由于很难协调和统一各个国家的商标法实体部分,因而绝大多数都主要涉及形式"或"程序",而区城性商标国际条约则一定要涉及更多的实体法要求;其次,一般商标国际条约主要从程序方面(不排除有些实体内容)规定商标保护的最低标准,而区域性商标国际条约更需要从实体方面提出最低标准.比如《欧共体商标条例》,按条例一次注册的商标,可以在整个欧共体成员国中均有效,是一部实实在在的"跨国商标法.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虽然只有三个成员(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但由于美国、加拿大是WTO发达成员国中较有影响力的国家,该协定在商标方面的许多规定都能在 TRIPS协议中找到其影子,甚至在不以实际使用作为申请注册的条件、持续使用的要求、禁止对商标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许可制度、商标权的转让以及合理使用等问题上完全就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翻版.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产生跨国工业产权与版权的地区性国际公约.《班吉协定》的成员大都在WTO成员中代表发展中成员或最不发达成员的利益,但该协定在跨国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实行区域性合作具有许多成功的经验,甚至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代表了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安第斯组织的《卡塔赫那协定》成员属于拉丁美洲国家也大多属于WTO发展中成员.该协定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不断的修改,其修改内容明显地反映出"安第斯"国家正在尽力使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保护"接轨",特别是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修改或增加其内容.作为同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安第斯组织的《卡塔赫那协定》的发展变化,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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