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特有性的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名称等的"特有",相当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的"显著性",主要是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性,或者说就是其区别性.据此,《解释》第二条第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还对于正当使用做出了规定,即"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都不是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使用,不会与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产生市场混淆,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联创财税】:专注服务企业与创业者,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工商变更、公司注销、财税咨询、企业合规(财税合规 + 法律合规)一站式企服支持,专业解答各类工商财税疑难问题,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欢迎来电咨询办理。
服务热线:180-9213-9007(同微信),免费创业辅导。
本文地址: https://www.sxlccs.com/news/shangbiao/28432.html
上一篇: 关于混淆性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下一篇: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效力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