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提出及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
第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评审申请.《商标法》第32条第1款、第3条第1款、第41条、第49条第1款分别规定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撤
第二,要注意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未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案例一:第1577953号"南方 NANFANG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驳回案.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广州市峰美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第1577953号"南方NANFANG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后,于2002年8月20日向被申请人福建泉州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发出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申请人复审申请的申请书,认为该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是:商标局(2002)商标异字第00330号"南方 NANFANG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送达申请人的时间为2002年6月24日,申请人应于2002年7月9日前申请复审.但申请人实际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的时间为2002年7月12日,超过了法定的异议复审申请期限.
根据《商标法》第33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该商标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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