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的刑事立法沿革
我国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关于侵犯专利权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打击各种越来越严重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就有必要用
当然,假冒专利罪在立法上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例如,刑法条文对假冒专利罪罪状表述简单模糊,对何谓"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解释得不够深入,实践中不利于人们对假冒专利罪的正确认定和适当量刑.以至于从刑法上确立假冒专利罪至今,真正用此罪名来定罪的刑事案件是少之又少.就连被《检察日报》称为"全国首例假冒专利罪案"的"周小波假冒他人专利案",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引起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再如,侵犯专利权的犯罪只有假冒专利罪一个罪名,应该增加罪名.因为像"专利侵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对社会或专利权人的侵害程度往往并不亚于"假冒专利"行为,但是刑法上却没有相应的罪名.这样无疑会鼓励犯罪,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并在第84条以穷尽的方式列举了属于假冒专利的四种行为,在第85条以穷尽的方式列举了属于冒充专利的五种行为.自此,我们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来据以认定假冒专利罪,澄清了人们的一些模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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