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侵犯著作权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问题,主要指本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交叉问题.通常情况下,侵犯著作权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
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解释》的第一种情形中,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实际上是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就如盗窃物品后又销售赃物一样,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自然延伸或自然延续,所以一般不将之独立出来进行独立评价,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解释》的第二种情形中,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对象并不是销售行为的对象,销售的是"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所以这两个行为已是不相关的两个独立行为,前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后者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理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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