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
1.停止侵害
即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模板等.
2.赔偿损失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另外,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聘请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所花的费用,侵权人也应予以赔偿.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消除影响
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纸杂志上登载道歉声明等,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信誉.
除上述责任形式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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